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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警方通报职员遭高管烟头烫脸,职场规则

西安警方通报职员遭高管烟头烫脸,职场规则

近日西安一企业员工聚会时,一名高管高某对员工刘某出言挑衅,声称我自小喜欢杀羊杀鸡,喜欢见个血,让他疼,我要的是森林,不是树木,不管他多么有才。

高管除了出言不逊,言语挑衅之外,拿着烟头直接烫在了刘某的脸颊上,刘某避开后,高某再次拿烟头烫刘某的脸,造成刘某脸部受伤,近日经西安相关警方调查,这名高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已经被刑事拘留。

这位嚣张的高管终于如愿以偿,喜欢见点疼,那就判处有期徒刑,让他尝尝,除了肉体之疼外,这个世界上还有比疼更令人难以接受,令人痛苦的刑法,那就是失去人身自由。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经过公安机关聘请法医鉴定,鉴定结果显示受害人刘某某伤情达到轻伤以上级别的,高某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既然现在警方已经发布公告,将高某刑事拘留,说明高某的行为已经涉嫌故意伤害罪。

根据我国《民法典》关于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高某在饭局中用烟头烫刘某某的脸,造成刘某脸部受伤的行为,属于民事侵权,侵犯了刘某某身体健康权,所谓有侵权必定有赔偿,高某除了需要依法承担刑事犯罪责任,被判处有期徒刑之外,还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刘某某因此而遭受的各种经济损失。

一般情况下,刘某某可依据医疗行为发生的各种费用票据,向高某某主张侵权责任,由高某赔偿因此而造成的医疗费,住院费,精神损失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各种经济损失,双方可就赔偿金额进行协商,如无法协商一致的,刘某某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虽然这个事情闹得沸沸扬扬,但两人到底在公司有什么过节依然尚不可知。但无论如何,郭某某的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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