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武汉的小雨和室友在逛街时路过一家美甲店,招牌上写着:39元一位,2人同行1人免单,于是小雨和室友进入店中消费。但到结账的时候却被店员告知总共消费了1952元,两人这才发现自己被坑了!
同时,因学校有门禁,为了早点回学校,小雨和室友只能先给美甲店付款。待工商部门介入后,店方却称最多只能退80元。(来源:中国网三农)
小雨和室友的遭遇看着着实让人同情,俗话说:做生意讲究的是诚信,唯有诚实守信才能赢得顾客的信任和青睐,但在现实生活中,往往有很多经营者却不信这个理,并且认为,反正只做一次买卖,何必那么认真呢?
本起事件中的美甲店是否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目前不得而知。但可以肯定的是,小雨和室友一开始是奔着39元去的,却没想到最后居然花了1952元!
并且,从美甲店发布的广告信息来看,“39元一位,2人同行1人免单”的广告标语确实有些吸引眼球,尤其是对于小雨这样的学生族来说,这样的价位不仅很诱人,而且也在自己的承受范围之内。
另外,从法律角度来看,美甲店在自己的招牌上打出了“39元1位,2人同行1人免单”这样的广告语,其目的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而当小雨和室友看到美甲店的广告后作出了消费的意思表示后,并且美甲店对此予以承诺的,双方的消费服务合同关系即宣告成立并生效。
当然,对于美甲店来说,其作为消费服务关系当中的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时,应当秉持诚实信用的原则,真实、全面、客观地为每一个消费者提供相应的服务及商品,而不能做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在本起事件中,如果美甲店在自己的招牌上明确写明了提供服务的价位及消费总价等信息,在经营过程中也应当按照既定的价位为消费者提供相应的服务。即使会产生额外的费用,也应当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提前告知或者在显著位置提醒消费者予以注意。
因此,综合以上分析来看,小雨和室友是在39元这样的价位上才最终选择进店消费,如果在消费过程中,美甲店工作人员并未提前告知或者进行声明的,那么美甲店的行为则可能会涉嫌利用虚假广告或者虚假宣传方式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5条、第56条规定,作为消费者的小雨及室友可以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涉事美甲店作出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或者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两人还可以就美甲店的欺诈行为,要求美甲店承担最高为三倍的惩罚赔偿。
最后,回归到事件本身,美甲店的行为是否会构成消费欺诈,仍然有待监管部门的调查才能知晓。同时,小雨及其室友的经历也告诉我们,在面对商家眼花缭乱的广告宣传时,一定要擦亮眼睛,如果遇到权益被侵害时,一定要及时保存好证据,向消协组织或者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检举揭发,以便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作为消费者也要理性消费,切勿盲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