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案子确实比较难办,很难进行准确判断。按照有关规定,如果类似的收受对方钱财为了迷惑对方,应该向上级报备。但只要报备了就会面临着两个结果,一个是如果上面有对方的保护伞,那这个案子就很难破了;第二个是把给他行贿的同事给卖了,很可能同事就会进去。所以这就是面临着一个两难的选择,如果是一个不担当不作为的警察,其实非常好选择,就是把钱当时就退给对方,反正案子能不能破也不是他的问题。即使对方引起了警觉,不在麻痹露出马脚,即使案子破不了,但肯定可以自保。一个警察为了破一个案子,结果把自己弄进去了,值不值得可能各有各的评判标准。
现在很多地方会有这种现象,就是追责的问题。人人都按照规定来,都要充分的留痕,都要千方百计保护好自己。可这样的结果就是往往没有人干实事了,都是明哲保身,没有担当。但如果有了担当,很可能负责督察的人反过来查办案的人员,这里面的矛盾怎么解决是门大学问。
虽然没有对这个警察进行刑事追责,但只要判处他有罪,后面一系列行为就麻烦了。最起码政治生命可能就没有了,无论干什么事也都开不出来无犯罪证明。即使他的工作能够保住,但也到头了。这可能就是他为什么非要把案子翻过来的重要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