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有多少涉事方,船主都是责任的直接承担者,索赔当然找船主】从中国深圳盐田港出发,驶往荷兰鹿特丹,来自中国台湾船公司,由新加坡公司管理,印度船员负责驾驶,挂着巴拿马旗帜,实际产权归日本企业。
关系多乱,乱到一下子找不出头绪。不过,有两个主体可以先排除责任,那就是起始港,一个中国深圳,一个荷兰鹿特丹,他们是受害者,可以要求索赔。
其他的,就难说了,就都可能需要承担责任。而船主就是船的产权所有者——日本企业,当然是必须承担责任者。也就是说,所有的损失,都应当由日本企业承担。
至于日本企业如何向台湾船公司,新加坡管理企业,印度派遣船员的公司索赔,那是日本企业的事。日本企业可以自己承担全部损失,也可以再向上述企业索赔,至于通过什么方式,当然是由日本企业决定了。当然,将所有涉事公司一起告上法庭,也是一种选择,就靠哪种更方便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