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昆明的李先生驾车和外卖骑手在路口因抢行问题发生争论,在争论过程中,该名骑手居然用U型锁把李先生给打了,导致李先生全身多处受伤,口鼻流血,牙齿也被打掉一颗。
据李先生称,当时绿灯亮了以后,他想左转进入下一个路口,可是骑手却想直行,双方由于抢行差点发生磕碰,在理论了几句后,骑手把李先生打了后逃离现场。经开始诊断,李先生颅内出血,目前,警方已经介入查询。
俗话说,激动是魔鬼,比魔鬼更甚的是,在激动以后无法克制住自己的情绪,导致作出让自己懊悔不已的事情。正所谓,激动一时爽,事懊悔断肠,说的就是这个理。
那么,如何从法令角度看待本起事情呢?
1、轿车要左转,骑手要直行,究竟谁该让着谁?
信任考过驾照的同学都知道“转弯让直行,右侧先行”这句话,这句话可不是一句口号那么简略。那么,如何来了解这句话呢?
比如在没有让行标志的路口,A车左转,B车右转,如果两车在路口相遇时,B车应当给A车让行。或许A车要直行,B车右转,如果两车相遇,B车作为右转车辆应当让行A车。又比如,在有泊车让行或许减速让行的路途标志时,机动车都应当及时泊车礼让或许减速礼让。
具体到本起事情中,从李先生的说法来看,其驾驶的轿车预备左转时,骑手刚好要直行,从这点可以看出,事发时骑手正在轿车的左侧预备直行,刚好在路口与李先生预备左转的车辆相遇。
那么在这个时候,骑手作为二轮车驾驶员应当按照规定靠右边路途行驶,而不能占用机动车道行驶。因此,如果此种状况建立的话,则不能适用“转弯让直行,右侧先行”这一让行规则。
2、涉事骑手把李先生打伤后,谁应当承当补偿职责?
从媒体报道的状况来看,本起事情并非事出无因,涉事骑手在一时激动之下持U型锁将李先生打成“重伤”,并造成李先生颅内出血等严重后果。如果在经过伤情鉴定后,李先生的伤情为轻伤以上损害结果的,那么骑手持U型锁打人的行为则可能会涉嫌成心伤害罪,如果仅构成轻微伤的,相同也需求承当治安处罚责任。
别的,在民事补偿职责方面,涉事骑手作为直接侵权人,除了需要承当上述刑事、行政职责外,自然应当承当本起事情引发的身体权、健康权等民事补偿职责。
那么,外卖渠道是否需求承当必定的职责呢?这个时候就需求看骑手与渠道之间究竟构成的是何种法令关系,而且骑手伤人的行为与执行职务的行为之间是否具有内在联系,不然只能由骑手个人承当侵权职责。
3、最终,回到事情本身,不管骑手与李先生之间究竟有多大的恩怨情仇或许李先生的相关言语刺激了骑手,其在公共场所下持U型锁伤人的行为终究是一种十分不沉着的行为。而且,一旦构成成心伤害罪等罪名,等候该名骑手的将是刑法的处罚,需求付出的代价远远超幻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