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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裸聊遇敲诈“以劳抵债”被刑拘

男子裸聊遇敲诈“以劳抵债”被刑拘

近日,在上海,男子曹某在情人节当天加了一位美女的QQ,对方提出要和曹某裸聊,谁知正当两人聊得正起劲时,对方突然将两人的裸聊截图、通讯录等信息发给曹某,声称不给3000元就群发给曹某的好友。

曹某表示自己没钱,谁知对方却称可以“以劳抵债”,只要曹某转发一条裸聊敲诈短信和照片就给5元好处费。令人没想到的是,曹某居然答应了,而且越干越有劲,短短两周就赚到了将近8000元。

除此之外,曹某还找了两个朋友一起发,每发一条给朋友1.5元好处费。可惜,好景不久,曹某还是被警方给刑拘了。(新闻来源:澎湃新闻)

来钱快,路子野,只需一台电脑或者一个手机就可以完成所有操作,并且不用缴纳会费,也不用担心被抽成,还有组织给你发报酬。

这种天上掉馅饼的好事,难怪曹某在被敲诈勒索后还越干越起劲,并且还拉了自己的两个朋友作为下线帮忙一起发。曹某的行为不仅让自己由受害者转变为加害者,不仅害了自己,还害了其他人,用为虎作伥来形容,真是一点都不过分!

从法律角度来看,曹某与“美女”裸聊后,对方通过技术手段掌握了曹某的裸聊视频、照片、QQ头像以及通讯录等信息,并以此作为向曹某索要3000元的把柄。

此种行为符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威胁、恐吓、要挟以及以恶害相通告等手段使被害人曹某的内心产生恐惧、害怕的心理,企图逼迫曹某交出3000元破财消灾的敲诈勒索行为。

另外,曹某在被勒索后,虽然没有给付财物给对方,但在对方以“劳动换取债务”的诱惑下,曹某不仅欣然接受,而且还越干越卖力,此种情形与被胁迫参与犯罪的情形截然相反。

因此,曹某在本起案件中不属于《刑法》规定的胁从犯,但需要注意的是,曹某根据对方的要求转发裸聊威胁短信和照片以抵消其需要向敲诈团伙缴纳3000元费用,并且在对方的指导下积极融入犯罪组织,最终获利8000元,其行为属于帮助他人实施敲诈勒索的犯罪行为。

但是,从已知信息来看,曹某在组织当中所起的作用始终是辅助且次要的,在整个敲诈勒索的犯罪团伙中,曹某也许仅仅只是一个打下手的次要人物,其发挥的作用也许只是根据对方的指示按部就班的转发裸聊威胁短信及照片而已。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曹某在共同犯罪当中所处的地位应是从犯,而非胁从犯或者是主犯。

根据我国《刑法》第27条规定,应当对其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同时,因曹某参与敲诈勒索的行为已经获利8000元,金额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应当承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刑事责任。

当然,对于被曹某蛊惑的另外两人来说,如果其最终获利的金额没有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那么其很可能只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尚不构成犯罪,但仍然需要受到治安处罚。

最后,回到事件本身,曹某从受害者到加害者的身份转变,令人感到惊讶,也令人感到惋惜。如果在事发时及时报警,也许就不会沦落到阶下囚的地步。最后,还是那句话,千万不要裸聊,无论是跟陌生人还是跟熟人,保护好个人隐私及信息,比你赚多少钱都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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