砰”,沧州民警向嫌疑人开了枪。原来,高某和董某都是刑满释放人员,出狱后经常盗窃大货车柴油。
4月1日凌晨,两人正在偷油,被民警发现后,暴力拘捕,还开车撞击警车和民警,民警鸣枪示警无效后,无奈向董某开了枪,董某开车逃跑后死亡。
刑满出狱后,为什么有人重操旧业?是刑罚没用吗?既然如此,刑罚还有存在的必要吗?
当然,刑罚必须存在。刑罚除了通过震慑罪犯,以期实现预防犯罪的功能外,还具有惩罚犯罪的功能。一个人犯了罪,必须为他的行为付出代价,那就是接受制裁,在法治社会里,这种制裁只能由刑罚来实现。
实际上,刑罚的存在,也是对人们权利的一种保护。试想,法律如果没有规定刑罚,有关机关是否就可能滥用惩治手段?一个人犯了罪却没有法律制裁,是否会导致私力报复?
此外,因为刑罚的功能没有完全实现,就提出“刑罚无用论”的人,他们观点的逻辑,只有完美的才是对的,才是必需的。
可是,这种逻辑显然是错误的。我们不能因为把钱放在保险箱中仍然被偷走,就否定保险箱的价值,毕竟保险箱这种东西,防的是君子而不是小人。如果没有使用保险箱,而是将钱暴露在外,被偷走的可能性将极大提高。这种预防性的措施,有总比没有强。
刑罚也是如此,他的存在,并不意味着犯罪从此就消失了,否则公检法的人岂不是要失业,律师岂不是要失业?但不可否认的是,如果没有刑罚的存在,没有可以对犯罪分子产生威慑的惩罚机制,潜藏的犯罪人将无所畏惧,恐怕也将因此导致罪恶丛生。
所以,虽然刑罚预防犯罪的功能无法完全实现,但没有刑罚却也万万不能。
最后,我们来看一下高某和董某的行为性质。
两个人多次偷窃大货车的油,这种行为明显已经构成盗窃罪。在最后一次偷油的时候,为了抗拒抓捕,竟然对警方使用暴力,不顾民警的生命安危,开车冲撞警车和民警,这个举动做出之后,两个人最后一次的行为性质就发生了转化,由盗窃变成了抢劫。
然而,董某已经死亡,无法也无需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