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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在小区打死女同事获刑15年

记者在小区打死女同事获刑15年

把人打死了,为何不定故意杀人罪,而定故意伤害罪?崔某酒后与小陈发生争执,后多次击打小陈头部致其昏迷,未施救且由多次击打其后脑;抽完烟后才送小陈去医院抢救,最终小陈抢救无效死亡。法院判崔某犯故意伤害罪,判15年。人被打死了,为何不定故意杀人罪呢?

首先,定罪不仅看结果,而且看行为的性质。区分行为是杀人行为还是伤害行为是关键。这就需要从使用的犯罪工具,打击的部位,打击的强度,打击的频率,是否有节制,是否存在抢救行为,是否有预谋,平时关系如何,殴打时的环境等方面进行区分。

本案中,法院认为属于故意伤害,而不是故意杀人,可能是考量了崔某没有使用工具,平时关系不错,存在抢救行为,无预谋等因素,判断崔某当时的殴打行为,够不上杀人的强度,仅能够的上故意伤害。

其次,从主观上也要区分是否有杀人的故意,还是伤害的故意。例如,张三用刀捅刺李四心脏,明显具有杀人故意;但若能捅刺心脏,仅捅刺胳膊,则属于故意伤害。本案中,从二人关系及事后抢救的情节判断,崔某可能并不存在杀人的故意,仅是伤人的故意。

最后,根据疑罪从轻,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解释,虽然小陈被打死了,但是崔某的殴打仅能被评价为故意伤害行为。

但是,笔者认为,考虑崔某酒后行凶,打人致昏迷后继续殴打后脑等要害,且抽烟后才抢救等情节,可以定其故意杀人罪。因为崔某是不管小陈是死还是伤的,无论是死亡还是伤害都在崔某的犯意之内,这时应当按照实际造成的结果确定行为的性质,也即人死了就应当按故意杀人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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