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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婚姻不幸 女子纵火欲烧死13名亲朋获刑十年

感婚姻不幸 女子纵火欲烧死13名亲朋获刑十年

福州34岁女子汪某,请自己的亲戚朋友等13人来公寓内吃饭,后借口出门,锁住门窗并放火,意图烧死所有人。她还假意打电话告知房内亲戚,自己已经打了119。

万幸的是,周围居民及时发现火势,警方迅速赶到砸开房门,13人全部获救。而汪某一审被判故意杀人罪,获刑10年。调查得知,汪某因对婚后生活感到不幸,才生此恶意。

从定罪量刑上来看,汪某属于一行为构成数罪,其中主要涉及的是放火罪和故意杀人罪。

有人会问汪某为何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答案来源于《刑法》的规定。放火罪和本罪均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类型。《刑法》对此规定,使用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定本罪。

由于汪某在放火同时还兼具杀人目的,所以还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由于从整体表现来看,汪某只有放火一个行为,所以对其只能定一罪,从一重罪论处。

根据《刑法》规定,放火罪的基本刑期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基于所有人都已获救,未造成严重后果,对汪某量刑在该范围内。

而故意杀人罪的基本刑期为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由于汪某主观恶性较大,杀人手段恶劣,然而未遂,可以从轻处罚,对其基本量刑为十年有期徒刑,足以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由此来看,后罪刑罚比前者重,所以对汪某定故意杀人罪。

 

当然,由于汪某放火造成所租公寓的财产损失,公寓的所有人可以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直接向汪某索赔。汪某的个人财产将被用作偿还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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