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不是“口袋罪”
任何人侮辱战争中的死亡同胞,可能要遭到同胞们的谴责,但是,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需要作实质分析。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我国刑法中的几个法定犯成为“口袋罪”,例如,寻衅滋事罪、非法经营罪等。
侮辱南京大屠杀死难者能否构成寻衅滋事罪,司法人员首先需要判断网络空间能否被评价为公共场所。可以肯定认为,虚拟的空间与现实空间无法相提并论,将网络空间评价为公共场所,可能是事实上的类推适用。
其次,司法人员还要判断公共场所混乱的实质含义。公众不能从事与网络的相关活动才是混乱的标志,引起争议并不是混乱。司法、行政机关倘若将引起争议言行认定为违法犯罪,可能与公民的言论自由权产生冲突。
再次,司法人员还要判断相关罪名的量刑,从而得出结论。例如,机动车牌证号码可以理解为国家机关公文,但由于伪造、买卖军用、警用的牌照属于装备,其法定刑明显低于伪造机关公文罪,从而不能定罪公文类犯罪。
战争死难者与英雄烈士在评价上存在差别,而侵犯英雄烈土名誉、荣誉罪的法定刑低于寻衅滋事罪的法定刑。作者由此得出结论,司法机关以寻衅滋事罪追究网民侮辱南京大屠杀死难者的刑事责任,可能不当,并有类推之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