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黔西南,一对夫妻之间发生了一件令人啼笑皆非的事。丈夫对妻子实施家暴,妻子奋起反击,直接将丈夫打进医院。妻子回应说,不是没警告过他
妻子说,丈夫已经不是第一次家暴了,实在是忍无可忍,才着手反击。我想,这位家暴男子,终于知道妻子不是好欺负的了,今后应该就厚道了吧。
有不少女性在遭受家暴的时分,选择忍气吞声,但这种做法十分不可取。你的忍让换来的不会是对方的让步,反而会让对方肆无忌惮,这便是所谓的家暴只有零次和无数次。
家庭暴力为法律和道德所不容,但终究应当如何认定家庭暴力呢?是否应当具备长期性和反复性的特征呢?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暴力实际上包含直接以暴力为表现形式的,比方殴伤、捆绑、摧残等等,也包含非暴力性的家庭暴力,比方言语上的凌辱、谩骂和恫吓等等。
关于殴伤、摧残之类的暴力型家庭暴力,假如要求具有长期性和反复性才能够认定的话,被家暴的一方将长期处于被害的状况之中,与立法反家暴的精神彻底不符,所以,关于这种暴力类型的家暴,不应要求具有长期性和反复性,哪怕一次,也应当认定为家庭暴力。
这种办暴力类型的家庭暴力,假如存在长期性和反复性,无疑是对受家暴者身心的折磨与损伤,这就不单单是家暴问题了,而是可能涉嫌虐待罪。
关于软暴力类型的家庭暴力则不同,是需要具备长期性和反复性的,这就既能保障受家暴者的权益,也不至于草率。假如被骂一次就属于家庭暴力的话,另一方就能够提出离婚,这样也不利于家庭和社会的稳定。
法院在审理案件的时分,是通过当事人提供的依据来复原案件现实的,这也成为法律上的现实,但法律事实和客观现实之间可能会存在差异,差异最大的时分,便是法律现实和客观现实彻底相反。所以,假如没有依据能够证明有家暴,明明有家庭暴力(客观现实),法院也会认定家暴不存在(法律现实)。
家庭暴力的依据大体包含保证书或许悔过书、承诺书、医院门诊病历、出警记载以及警方的训诫书、录音录像、亲友的证人证言等等。
当然,这位妻子的行为不属于家暴,因为她正在遭受来自丈夫的损害,其反抗的意图是为了避免自己遭到损伤,具有明显的防卫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