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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与12周岁女孩发生关系被判4年

男子与12周岁女孩发生关系被判4年

这不是什么谈爱情,也不是什么两边自愿,这完全是一种强奸行为。诱骗12岁的女孩产生联系,自身就带着凶恶的目的,不要打着爱情的名义,这便是农村里说的骗小孩。12岁的孩子懂什么,她的心智还完全不成熟,不懂得自己与他人产生联系的结果;而一名成年人是理解这其中的意义,这是一种年纪和心理上的不对等,肯定要进行严峻的赏罚。假如这个男的也未满14周岁,和这个女孩的年纪相近,那两人很可能是在谈爱情,或者是在两边不懂事的情况下懵懵懂懂产生了联系。所以对未成年人之间由于爱情产生的联系,一般不按强奸罪论处。但对这种成年人欺骗未成年人的行为,必定要以强奸罪论处。

深圳一男子在玩游戏时知道一名女孩儿,两人互加微信并碰头。而男人明知女孩儿是初一学生,仅12周岁,仍与之产生三次性联系。近来,裁判文书网公布该案判定书,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定男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这事也提醒了女孩的家长们留意,要多多关爱女孩,管教好自己的孩子。一个12岁的女孩就玩游戏,还有手机和他人互加好友,还和网友碰头产生联系,这样的女孩家庭肯定缺爱,父母管教肯定不严。女孩可以走到这一步,她的家长有很大的责任。家长作为一名监护人,必定要承当好维护自己孩子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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