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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不能“靠路吃路” 以“罚”代法不妥,引诱式、运动式执法更不可取

地方政府不能“靠路吃路” 以“罚”代法不妥,引诱式运动式执法更不可取

这几天,某地有个路段“误导式进地道”罚了多达几十万辆车的事情上了热搜。其实,生活中类似的事情还有很多

违规违法被罚,本来是天经地义,没毛病,但这样的事情总归让人不服,更何况没有事先提醒的情况甚至让人感到愤慨。

法律的目的是“治病救人”,匡扶正义与社会道德,惩罚的目的也是在于通过前车之鉴,警醒和教育后来者,不要再做同样的事。

但在有些情况下,有些现象被认为是常态,其实并不合理,有些甚至不合法。

一是引诱式执法,如上述新闻中的没有引导线,直接错误地引导到很近的距离,等到再改变时已经违法的情况。这种情形不仅要在法定位置做好划线提示和提醒作为补救,更要认识到,这是由于划线的失误才造成的违法,因此产生的罚款与交通违法应该返还并清除违法纪录。

二者,运动式执法也要避免。类似的,也有一些位置平时执法不严,而在上下班或重要日子时才严格执法的情况,也要统一标准,不搞运动式执法。尤其是在节日或年底时,搞大规模严格执法,让人产生“过年过节就罚款”的误解。

三者,陷阱式执法更不可取。有些容易引起交通违法的地方,应用醒目标识或文字事先提醒。法律有边界,经过提醒后知法犯法是另一回事,但不能明知有些客观条件下容易造成违法的情况而不予以提醒。

同样,也希望罚款代替法律的部分能够减少,增加处理违章违法的社会成本。如交通违法,可以加大罚分的比重,减少罚款的比重,这样让违法的社会成本更高,每一次交通违法都要造成个人巨大的社会成本,取消罚分成为畏途时,才能真正减少交通违法。像醉驾入刑就很成功,现在没有人愿意为喝醉了酒而蹲号子,老老实实地遵守规定。

当然,这些现象只是极小的部分,空档越少,法律就会不断完善,社会也才能不断走向和谐共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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