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要成立,简单来说,不仅要求有“奸”,即发生性关系,也要求有“强”,也就是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压制妇女反抗的行为。本案影响很大,公安机关在调查取证方面做的还是比较仔细全面的,目前证明两人发生了性关系,但是是否是男方强暴女方,则未能认定。
虽然女方一直声称被男方强奸,但是成立犯罪不仅只看一方的陈述 还要结合全案证据综合评判。因为被害人的言辞陈述往往是主观而易于变化的,仅仅以此还达不到成立犯罪的证明标准。在强奸犯罪的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一般主要是注意考察二人的关系,之前是否发生过性行为,案发当天二人在一起是一个什么状态,两人是如何共处一室的,发生性关系时女方是否有反抗行为,是否存在女方是自愿发生关系之后因为善后事宜没有谈妥而反告男方强奸的情况。
就本案目前情况来看,公安机关显然是不认可发生了强奸的,认为是公职人员经女方同意而发生了关系。由于本案舆情较大,公安非常重视,在侦查阶段收集了大量的证据,包括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进行了人身检查、调取提取扣押的物证、提取检材的DNA检测及同一认定等来证明案件的性质。由于侦查阶段的案件卷宗是保密的,目前还没有公布,笔者暂时无法知晓案卷材料的全部情况,也不宜做出涉及案件性质的评价。
民众对于公职人员违反道德和法律的行为零容忍的态度是可以理解的,但刑事诉讼不仅讲法律,讲证据,也讲无罪推定,更讲法律面前人人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