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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15万8卖亲儿子后游山玩水

男子15万8卖亲儿子后游山玩水

浙江一男子谢某与前妻离婚后抚养两岁半的儿子,因为手头紧张经常和现任妻子吵架,于是骗了帮自己带孩子的弟弟说孩子妈妈想看孩子,把儿子带走后,转头就卖给了想要领养孩子的黄某,收了黄某158000元。拿到钱后谢某与现任妻子一路潇洒,游山逛水!孩子的奶奶和叔叔发现孩子几天未归,孩子爸爸也玩起了失踪,两人担心孩子安危,果断报警。多亏警方紧急突击,追回孩子,还还孩子的奶奶。

谢某为了缓解经济拮据的窘境,不去努力赚钱,却出卖自己的亲儿子非法牟利,根据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已涉嫌拐卖儿童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自不待言。

本案中,还有两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1、收买者构成何罪,应当处以什么样的刑罚?

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谢某固然是“丧心病狂”,但黄某为了一己之私,明知道谢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贩卖儿童,无论其是否知晓孩子的身世,居然还敢出高价,签收养协议,已然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依法将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相对于拐卖儿童罪,对非法收买的处罚还是比较轻的。

或许有人认为对于收买者也应该重罚,否则不足以根除贩卖儿童的犯罪土壤。这种质疑是有道理的。

但是,根据罪责罚相一致的刑法原则,对收买被拐卖儿童行为的处罚力度,还是要看收买者对待被拐卖儿童的方式。通常收买者存在以下三种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的目的:

一是为了控制孩子成为为收买者牟利的工具,这种情况下,收买者会对孩子进行侮辱、虐待等故意伤害行为,那么对此类收买者的刑事处罚是收买被拐卖儿童罪和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刑期很可能要超过3年有期徒刑;

二是针对转卖收买儿童的人贩子,此类收买者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三是类似本案中无法生育的收买者单纯找个孩子来抚养,其行为本身并不是像前述两种严重危害孩子的身心健康的情况,针对这部分“善意”的又未阻碍解救被拐儿童的收买者,如果还科以同拐卖儿童罪的重刑,确实违背了罚当其罪的量刑原则。

本案中,黄某作为收买者,其实是代其女儿收买,如果其女儿明知甚至委托黄某收买该儿童,那这娘俩就是收买被拐卖儿童罪的共犯了。司法实践中,对此类主观恶性不深的犯罪分子一般不会判处实刑,自首坦白,真诚悔过,一般都会获得一年半载的缓刑处罚。

2、如果谢某就是存在经济困难的情况,是否有权将亲生儿子送给他人抚养呢?

根据《民法典》第1094条规定,只有孤儿的监护人、儿童福利机构和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有权作孩子的送养人。

因此,谢某还是应该想办法赚钱养家糊口才是。即使谢某努力后还是无力抚养儿子,那也只能根据《民法典》第1107条规定,由谢某的亲朋抚养,就像本案中孩子是奶奶和叔叔抚养的。

孩子是上苍送给父母的礼物,愿每个孩子都被自己的父母温柔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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