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江苏苏州,一名男子因为和女友存在个人纠纷,在发生争执后,男子陈某某竟然将女友项某从人行横道推向正在行驶的公交车。万幸的是,公交车司机急踩刹车后,没有发生人车相撞的惨剧。
据悉,在事后,陈某某在面对众人的指责时竟然毫无悔意,并称“她死了,我跟她一起死”,目前,陈某某已经被警方刑拘。
看了网传视频,真的好险,万一公交车司机没有刹住车,非死即伤的后果可想而知。那么,问题来了,陈某某的行为到底属于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呢?在没有发生致人死亡或者伤害结果的情况下,陈某某为何会被警方刑拘呢?
笔者认为,陈某某的行为已经涉嫌故意杀人罪,理由如下:
从网传视频和警方通报来看,事件的起因是陈某某和女友项某之间因个人纠纷产生争执,至于个人纠纷具体为何种纠纷,以致于陈某某会对自己的女友痛下杀手,目前不得而知。但可以肯定的是,陈某某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并且具有一定的犯罪事实,所以才会被警方采取刑事拘留的强行措施。
而从犯罪构成要件来看,如果陈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并且在客观上也实施了杀害他人的危害行为,在主客观相一致的情况下,其行为则有可能会涉嫌故意杀人罪。
具体在本起案件中,从视频内容当中陈某某回应众人指责时,其在事发时主观上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项某死亡的危害结果,客观上仍然积极采取了将女友项某推向正在行驶的公交车的行为。
此种把人推向正在行驶的机动车的行为虽然未造成他人死亡或者严重伤害的危害结果,但是其行为随时都有可能会对项某的生命造成较为紧迫的危险,一旦公交车没有踩住刹车,项某完全有可能会和公交车发生碰撞后死亡或者重伤。
因此,在罪名定性方面,陈某某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但是,在犯罪形态方面,因公交车及时刹住了车,没有导致项某被死亡或者重伤的结果出现。此种结果超出了陈某某的预期,属于因意志以外的因素未能达到预期效果的犯罪未遂。
最后,回到事件本身,陈某某因为自己的一时冲动被警方刑拘,等待他的将是刑法的严惩。从该起事件可以看出,在情绪失控的情况下做出的冲动行为,后果是相当可怕的,冲动过后的行为不仅会让他人因此而受到伤害,而且还会让自己也深陷囹圄,最终落得一个两败俱伤的结局。
所以,遇事真的莫冲动,三思而后行,让自己冷静下来后采取合法的方式去解决问题,才是最为妥当的。对此,你是如何看待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