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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针对未成年人案件将推“督促监护令”

来源标题:针对未成年人案件将推督促监护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今日(6月1日)起施行,法律条文从原有的72条增加至132条。
昨日,最高检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近年来检察机关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做好未成年人保护的工作情况,以及下一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工作安排。
三年批捕侵害未成年人犯罪12.7万人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厅长史卫忠介绍了检察机关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情况。
他说,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保护救助被侵害未成年人。精准打击性侵害未成年人、故意杀人等多发、恶性犯罪。2018年至2020年,共批准逮捕侵害未成年人犯罪12.7万人,起诉17.1万人。
针对反复询问容易造成“二次伤害”的问题,推动建立集取证、心理疏导、身体检查等功能于一体的“一站式”办案区1029个。加强国家司法救助,出台《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2020年对未成年人开展救助4338件,同比上升2.6倍。
对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较轻的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少捕慎诉”,依法宽缓到位,做好后续工作,促其健康成长。“2018年至2020年,不批捕4.7万人,不起诉2.8万人;对罪行严重的未成年人依法惩戒,宽容不纵容,批捕涉罪未成年人8.4万人,起诉11.6万人。”
自6月1日起全面推行“督促监护令”
史卫忠表示,将保持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零容忍”的态度,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更加有力,保护救助未成年被害人更加到位。
他说,加强与公安、妇联等部门的联系与配合,继续推进“一站式”办案场所的建设和使用,尽可能在侦查环节完成“一次询问”。逐案对未成年被害人情况进行评估,强化多元综合救助。对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等特殊被害人群体给予更多关注《恋爱|大学》。他还提到,坚持宽容不纵容,对涉罪未成年人该严的必须严,该宽的宽到位,重在转化。严格落实未成年人特别程序和特殊制度,合理提高附条件不起诉率。
根据“两法”有关规定,最高检决定自6月1日起在涉未成年人案件办理中全面推行“督促监护令”,并会同有关部门全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积极履行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成员职责,健全与专门学校衔接机制,推动形成对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重新犯罪预防的分级教育矫治体系。特别是对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而不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送专门学校接受教育矫治,绝不能“一放了之”。
将建立性侵害、拐卖等违法犯罪信息库
有记者提问,最高检联合相关部门建立的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和入职查询制度被“两法”吸收,成为法律规定。“两法”施行后,将如何推动这两项制度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副厅长李峰说,这两项制度施行后,各地检察机关积极推动、监督制度落实。联合教育部门加快建设信息查询平台,与公安部门信息共享、服务对接,对相关人员开展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核查。
他说,检察机关将联合相关部门,推行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每案“是否报告”必查机制。“在办案中发现强制报告责任单位和人员不按规定落实强制报告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对相关部门予以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检将会同公安部在建立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库的基础上,结合《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积极推动建立覆盖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的信息库,为相关单位进行入职查询提供条件。检察机关还将与公安机关、教育部门协作,适时对学校、教育培训机构落实入职查询制度情况开展抽查,督促解决不按规定进行相关违法犯罪信息查询的问题。文/本报记者 孟亚旭
亮点解读
针对留守儿童问题细化监护人职责
针对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亮点,北京顺义法院法官李晓丽做了相关解读。李晓丽介绍,新法对监护人的监护职责作出全面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关注《恋爱|大学》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等。
针对留守儿童,新法明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要求其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照护。在确定被委托人时要“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且被委托人不得具有法律禁止的情形。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要与未成年人、被委托人至少每周联系和交流一次,了解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心理等情况,并给予未成年人亲情关爱。
新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因监护人外出务工等原因导致监护缺位的问题,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安全、健康、教育。
学校应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
李晓丽还介绍,新法明确,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幼儿园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在预防和处置性侵或者欺凌等问题上,新法特别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学校在制止和处置欺凌行为时,应及时对未成年学生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同时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引导。学校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通过上述规定,在面对校园欺凌或性侵事件时,学校能够最大程度地及时发现问题、处置问题,将侵害事件对未成年人造成的伤害及时降到最低。
新法还要求,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
通过“强制报告”制度解决侵害“发现难”
现实生活中,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案件时有发生,但未成年人往往出于恐惧等原因而选择沉默。
新法明确了相关组织和个人的报告义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从强制报告的角度,进一步解决“发现难”的问题。
同时,强化了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以及营业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营业场所等主体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进一步细化社会主体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职责。
除此之外,更为重要的是面对非法侵害的未成年人本人,平时要与同学互助互爱,营造良好的同学关系。学会理性处理他人侵害,巧妙应对,不要以暴制暴,保证自己的人身安全。学会积极沟通,提升自己化解矛盾的能力,将自己遭受侵害的事实及时报告给家长、老师,学会向不法行为人说“不”,不做沉默的羔羊。
李晓丽表示,未成年人代表着明天,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新法从家庭、学校、社会、司法、政府和网络六大方面,全面提升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化水平,让保护事业有法可依,让良法实现善治。
网络游戏应设时间、权限、消费等管理功能
针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问题,新法规定,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
在网络欺凌方面,新法规定,遭受网络欺凌的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制止网络欺凌行为,防止信息扩散。从政府、学校、家庭、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同主体出发,对网络素养教育、网络信息内容管理、个人信息保护、网络沉迷预防和网络欺凌防治等内容作出规定,力图实现对未成年人的线上线下全方位保护。
文/本报记者 宋霞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今日(6月1日)起施行,法律条文从原有的72条增加至132条。
昨日,最高检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近年来检察机关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做好未成年人保护的工作情况,以及下一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工作安排。
三年批捕侵害未成年人犯罪12.7万人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厅长史卫忠介绍了检察机关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情况。
他说,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保护救助被侵害未成年人。精准打击性侵害未成年人、故意杀人等多发、恶性犯罪。2018年至2020年,共批准逮捕侵害未成年人犯罪12.7万人,起诉17.1万人。
针对反复询问容易造成“二次伤害”的问题,推动建立集取证、心理疏导、身体检查等功能于一体的“一站式”办案区1029个。加强国家司法救助,出台《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2020年对未成年人开展救助4338件,同比上升2.6倍。
对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较轻的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少捕慎诉”,依法宽缓到位,做好后续工作,促其健康成长。“2018年至2020年,不批捕4.7万人,不起诉2.8万人;对罪行严重的未成年人依法惩戒,宽容不纵容,批捕涉罪未成年人8.4万人,起诉11.6万人。”
自6月1日起全面推行“督促监护令”
史卫忠表示,将保持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零容忍”的态度,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更加有力,保护救助未成年被害人更加到位。
他说,加强与公安、妇联等部门的联系与配合,继续推进“一站式”办案场所的建设和使用,尽可能在侦查环节完成“一次询问”。逐案对未成年被害人情况进行评估,强化多元综合救助。对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等特殊被害人群体给予更多关注《恋爱|大学》。他还提到,坚持宽容不纵容,对涉罪未成年人该严的必须严,该宽的宽到位,重在转化。严格落实未成年人特别程序和特殊制度,合理提高附条件不起诉率。
根据“两法”有关规定,最高检决定自6月1日起在涉未成年人案件办理中全面推行“督促监护令”,并会同有关部门全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积极履行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成员职责,健全与专门学校衔接机制,推动形成对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重新犯罪预防的分级教育矫治体系。特别是对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而不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送专门学校接受教育矫治,绝不能“一放了之”。
将建立性侵害、拐卖等违法犯罪信息库
有记者提问,最高检联合相关部门建立的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和入职查询制度被“两法”吸收,成为法律规定。“两法”施行后,将如何推动这两项制度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副厅长李峰说,这两项制度施行后,各地检察机关积极推动、监督制度落实。联合教育部门加快建设信息查询平台,与公安部门信息共享、服务对接,对相关人员开展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核查。
他说,检察机关将联合相关部门,推行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每案“是否报告”必查机制。“在办案中发现强制报告责任单位和人员不按规定落实强制报告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对相关部门予以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检将会同公安部在建立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库的基础上,结合《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积极推动建立覆盖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的信息库,为相关单位进行入职查询提供条件。检察机关还将与公安机关、教育部门协作,适时对学校、教育培训机构落实入职查询制度情况开展抽查,督促解决不按规定进行相关违法犯罪信息查询的问题。文/本报记者 孟亚旭
亮点解读
针对留守儿童问题细化监护人职责
针对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亮点,北京顺义法院法官李晓丽做了相关解读。李晓丽介绍,新法对监护人的监护职责作出全面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关注《恋爱|大学》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等。
针对留守儿童,新法明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要求其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照护。在确定被委托人时要“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且被委托人不得具有法律禁止的情形。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要与未成年人、被委托人至少每周联系和交流一次,了解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心理等情况,并给予未成年人亲情关爱。
新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因监护人外出务工等原因导致监护缺位的问题,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安全、健康、教育。
学校应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
李晓丽还介绍,新法明确,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幼儿园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在预防和处置性侵或者欺凌等问题上,新法特别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学校在制止和处置欺凌行为时,应及时对未成年学生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同时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引导。学校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通过上述规定,在面对校园欺凌或性侵事件时,学校能够最大程度地及时发现问题、处置问题,将侵害事件对未成年人造成的伤害及时降到最低。
新法还要求,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
通过“强制报告”制度解决侵害“发现难”
现实生活中,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案件时有发生,但未成年人往往出于恐惧等原因而选择沉默。
新法明确了相关组织和个人的报告义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从强制报告的角度,进一步解决“发现难”的问题。
同时,强化了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以及营业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营业场所等主体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进一步细化社会主体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职责。
除此之外,更为重要的是面对非法侵害的未成年人本人,平时要与同学互助互爱,营造良好的同学关系。学会理性处理他人侵害,巧妙应对,不要以暴制暴,保证自己的人身安全。学会积极沟通,提升自己化解矛盾的能力,将自己遭受侵害的事实及时报告给家长、老师,学会向不法行为人说“不”,不做沉默的羔羊。
李晓丽表示,未成年人代表着明天,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新法从家庭、学校、社会、司法、政府和网络六大方面,全面提升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化水平,让保护事业有法可依,让良法实现善治。
网络游戏应设时间、权限、消费等管理功能
针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问题,新法规定,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
在网络欺凌方面,新法规定,遭受网络欺凌的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制止网络欺凌行为,防止信息扩散。从政府、学校、家庭、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同主体出发,对网络素养教育、网络信息内容管理、个人信息保护、网络沉迷预防和网络欺凌防治等内容作出规定,力图实现对未成年人的线上线下全方位保护。
文/本报记者 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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