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诈骗手段来袭,外卖小哥警惕高佣刺激 江苏扬州,王某接到跑腿订单,帮客户买一瓶红酒,佣金19元。接单后,客户又打电话说,店铺关门,老板联系货拉拉送货,让王某垫付488元。当王某送到指定地点后,客户就联系不上了。
原来,这位“客户”刘某远在福州,红酒不过30多元,他通过类似手段,在全国多地进行诈骗,获利1万多元。目前,刘某已经被扬州警方抓捕归案。
刘某的行为无疑是构成诈骗罪的,等待他的,将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以及罚金。但除此之外,本案还有两个问题值得分析。
1、帮忙收钱的货拉拉司机是否属于共同犯罪?
刑法上的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从人数上看,共同犯罪必须有两个人以上;从主观上看,必须是故意犯罪,这也就意味着,犯罪者之间是有通谋的,如果只是两个行为的偶然结合,就不属于共同犯罪。
比如说,在盗窃罪中,如果行为人事先商量,一个负责偷,一个负责收赃和销赃,那么,两个人都构成盗窃罪。但如果没有事前通谋,只是事后购“赃”或者销“赃”,就不构成盗窃罪,而是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甚至不构成犯罪(如果不知道是赃物的话)。
在这起事件中,负责送货的司机,虽然客观上为刘某提供了帮助,但是由于刘某和他们事前没有通谋,欠缺共同犯罪的故意,因此,司机不属于共同犯罪。
2、刘某是福州人,为什么会被扬州的警方抓捕?
本案中,刘某人在福州,福州当地的公安机关有管辖权,但犯罪行为是刘某通过跑腿平台,在扬州完成诈骗犯罪,因此,扬州当地的警方也有管辖权。
当两个以上的公安机关都有管辖权时,就由最初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管辖。王某被骗后,在扬州当地报案,因此,扬州警方是最初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扬州警方抓捕刘某,于法有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