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10日晚,宁夏石嘴山,申女士驾车在路上行驶时将横穿马路的朱某撞倒在地,但她并未停车报警,而是和其丈夫商谈了一番。后又返回现场伪装成过路司机报警。
1、申某报警后,没想到申某自己车辆上的行车记录仪完整地记录了事发经过,更记录了申某与其丈夫的对话。遗憾的是,由于申某的逃逸导致朱某丧失了获救的机会,而且被路过的常某驾驶的大型货车碾压,最终身亡。常某竟然明知自己碾压到人的情况下, 也未停车,在距离事发现场80余公里处的服务区被找到。仍然是行车记录仪记录了整个过程!这真是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啊。
2、申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三缓四,为何常某不承担刑事责任呢?
朱某到底是申某撞击死亡还是常某碾压身亡,在这起事故中是无法查明的。结合交警部门认定的申某负主要责任,常某负次要责任的情况来看,申某无疑构成交通肇事罪且有逃逸情节(造成一人死亡且负主要责任)。
对于常某而言,虽然其也造成了一人死亡,但他只承担次要责任,依照《刑法》不构成犯罪。
3、民事责任如何承担?原则上,事故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不能等同。在本案中,申某和常某的行为属于分别侵权造成同一损害的行为(查不清朱某到底是撞死的),按照《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故,二人应当对朱某的死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