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大连,徐先生和魏女士正在卧室里睡觉,突然卫生间传来一声巨响,两人被吵醒后前往卫生间查看情况,谁知徐先生刚走进卫生间,电热水器却突然产生爆破,徐先生手上的皮肤被炸得掉落,鲜血直流,整个卫生间一片狼藉,现场惨不忍睹。
经诊断,徐先生全身85%重度烫坏,抢救6天后不幸身亡。事发后,魏女士和儿子向出产厂商提出了索赔请求,但遭到回绝,无奈之下只能将厂商诉至法院,并索赔128万元。
真是细思极恐!试想一下,在自己住的房间里产生电热水器爆破事故,并且因而被烫得重伤逝世,想想便是一件很恐怖的事。那么,问题来了,电热水器的出产厂商需求为此承当侵权职责吗?
看到这里,或许有读者要问了,侵权职责的承当不是应该以过错归责为原则吗?如果在被侵权人不能举证证明出产者存在过错或许产品存在缺点的情况下,是否就无法追究生产者的职责了呢?
在本起事件中,徐先生之所以被烫重伤并且终究经抢救无效逝世,原因在于其家中卫生间的电热水器产生爆破后产生的高温水蒸气和爆破产生的冲击波导致徐先生被烫重伤。
因而,徐先生的逝世成果与电热水器产生爆破之间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因果关系。魏女士及其儿子作为徐先生的近亲属有权就产品缺点导致徐先生逝世后产生的危害成果,要求涉事电热水器的厂商承当包括医疗费、逝世赔偿金、丧葬费、精神危害抚慰金、房屋修理等损失。
当然,涉事电热水器是否存在产品缺点,这些都需求后续经过专业的判定机构进行判定后才能知晓。对于魏女士一家来说,在自己家里产生这样的事故,何其无辜与不幸!希望这样的悲剧不再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