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兄弟俩,回乡去扫墓,几天回家后,顿时傻了眼,两栋自建楼,价值数千万,成一地废墟。
马上报了警,警方却表示,多个摄像头,全都坏掉了。街道去信访,信访领导说:没有多大事,我找拆房人,给你赔偿金,还能有啥事?
又问街道办,领导陈任芳,连说不知道,接着他又说:拆也拆掉了,拆者不给赔,我们来协调。
以上是发生在深圳龙华区大浪街道的真人真事!这条新闻,令人感慨:
1.扫墓祭祖,本指望祖宗护佑,哪里知道,却被人拆了老窝,看来,祖宗靠不住。
2.明明装了摄像头,结果,关键时刻,“全都坏了”,摄像头靠不住。
3.街道管理部门态度暧昧,真是不知情,还是共谋者?当地领导也靠不住。
如今,生米已经煮成熟饭,兄弟俩难道只有讨论赔偿一条途径吗?是否便宜了这帮违法强拆者?略说两点:
1.《民法典》第179条第五款,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恢复原状!建议让强拆者恢复原貌,然后再谈拆迁赔偿问题,当然,也可以不谈!
2.《刑法》第275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案金额巨大的,刑期3-7年。是否应从重量刑?否则,如何能平民愤?如何能给公权力保护伞下的作奸犯科者以巨大震慑?[灵光一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