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着340万元的外债,却把155平方的房子,以100元的价格卖给自己的父亲,魏来被刘源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房产转让的行为。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可魏来竟然将房子以近乎赠送的价格“卖”给自己的父亲,导致刘源申请强制执行无果,损害刘源债权的实现。
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如果债务人的处分自己财产的行为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但是这里又分为两种情形:
一是债务人无偿转让自己的财产,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这种情况下,不论财产受让人主观上是否知道该行为会影响到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债权人都可以申请撤销债务人转让财产的行为。
二是债务人以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这种情况下就要求受让人知道或者知道债务人的行为会影响债权人的利益,也就是说,受让人主观上必须得是恶意的。不过,要让债权人证明受让人存有恶意,是很困难的,因此,不能将该举证责任强加到债权人身上。
对债权人来说,只要能够证明债务人转让的价格,低于当时当地市场价格的70%,就可以推定受让人主观上是恶意的。因为,对受让人来说,如果转让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转让财产,他就应该知道这是一笔不正常的交易,如果不是为了逃债,谁会如此低价转让自己的财产?
因此,受让人必须举证证明自己主观上是善意的,要证明自己不知道债务人是为了逃债。比如说,债务人在转让时告诉受让人,自己之所以低价转让,是为了将转让款进行投资,获取高额收益。所以,站在受让人的角度,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转让人转让的价格明显不合理时,最好在转让协议中写清楚低价转让的原因、转让款的用途等等。
魏来将自己的房子以100元的价格“卖”给自己的父亲,该价格明显是不合理的,因此,可以推定,魏来的父亲在受让该房产时,主观上是恶意的,刘源有权申请撤销该转让行为。
当然,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案涉房产在购买之时,魏来还在上大学,通常来说,魏来是不具有购买房屋的能力的。那么,能否认为,魏来父亲将房子登记在魏来名下的行为就是对魏来的赠与呢?
对于刘源来说,有理由认为魏来父亲的行为就是将房子赠与魏来,如果魏来的父亲否认赠与,则应当有合理解释,并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比如说,是借魏来的名义来买房或者其他理由。
若魏来父亲无法合理解释并举证证明,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应当推定该房屋是对魏来的赠与,魏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如果是这样的话,刘源申请撤销的主张就应当得到法律支持。